刚刚,重庆市纪委监委、重庆市政法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江新区检察院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签收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和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江丞华提起的《重庆市两江新区法院刘海兵法官肆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诉讼权利,违纪违法,应予立案调查控告书》。 控告书全文如下: 重庆市两江新区法院刘海兵法官肆意违反法律规定, 侵害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诉讼权利,违纪违法,应予立案调查 控告书 控告人: 范辰,宾语之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控告人 :江丞华,宾语之代理人,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 被控告人: 刘海兵,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系何某某诉宾语名誉权纠纷两案【案号:(2026)渝0157民初26613号、(2026)渝0157民初26733号】主办法官。 控告事项: 1.依法立案调查刘海兵法官禁止律师携带电脑、手机电子设备进入法庭、要求律师接受安检并进行缺席审理等严重侵害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违纪违法行为,追究其党纪责任、司法责任; 2.请求责令和监督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纠正错误,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律师依法携带电脑、手机电子设备进入法庭的权利,保障律师凭有效证件免予安全检查的权利。 事实与理由: 何某某诉宾语名誉权纠纷两案【案号:(2026)渝0157民初26613号、(2026)渝0157民初26733号】由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刘海兵法官为主办法官。 上述两案的《传票》上通知的开庭时间分别为2026年9月3日下午两点半和下午三点半。范辰、江丞华两位律师(下称“本律师”)当天下午两点钟就到达了法院,准备庭审。 意想不到的是,刚出电梯口就看到2号法庭门口拉起了警戒线,至少有七八位全副武装的法警守在门口。一位自称是法官助理的男子称本案不公开审理,要求律师接受安检,并将电脑、手机等存入存物柜中,在本律师已向其出示律师证,其查看后,仍要求对律师进行安检。不少自发来旁听本案的人员,被要求退到警戒线之外,并同时被告知本案不公开审理,可以回去了。 因不配合法院的违法行为,本律师无法进入由法官助理和法警把守的法庭大门,只能在门口等待。在此期间,一名穿法院制服的工作人员扬言:如果一直不进去,我们就按照缺席处理。本律师正告他,不是我们不进法庭,是你们非法拒绝律师进入,责任在你们。 本律师在法庭门外等待近一个小时后,迟迟没有露面的刘法官从法庭里徐徐走出,明知故问,询问本律师为什么没有进去。本律师告诉他,是你们的人员非法不让律师进法庭。刘法官称,已经告知代理人不公开审理了,法庭不同意代理人携带自己的电子设备进入,按规定律师要接受安检,如果不同意只能这样了。说完,刘法官进入法庭,本律师依旧被拦在门外。没多久,法庭里面传来了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的声音,缺席审理开始了。在下午四点半左右,里面的庭审结束了。 本案竟然在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门口的情况下,按照被告缺席进行了审理。刘海兵法官视法律为无物,视当事人、代理人诉讼权利、执业权利为无物,严重违纪违法,应予立案调查并追究其相应党纪责任、司法责任。 一、本案不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由禁止律师携带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于法无据,严重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一)刘海兵法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本律师事先与刘法官沟通过程中并没有被告知本案不公开审理,出庭《传票》上也未写明本案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本律师于2026年7月29日到两江新区法院空港审判区向刘海兵法官提交了代理手续,并与刘法官当面沟通了案件情况。在沟通过程中,刘法官并没有告知本律师本案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另外,本律师于2026年8月26日收到了本案的《传票》,上面只写明了开庭的时间、地点,也没有注明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 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 和送达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 应当 通知辩护、代理律师。” 对案件不公开审理属于“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但刘海兵法官并没有事先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本律师的诉讼权利。 (二)本案不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由禁止律师携带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于法无据,严重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1.何某某提供的证据或宾语提供的证据,都属于公开资料,本案没有隐私可言 隐私权所保护的核心,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换言之,某一信息能否落入隐私权保护范围,取决于其客观上是否仍处于不